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现将《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库〔2016〕1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的相关内容,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各当事人的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政府采购档案保存,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且不得用于政府采购以外事项。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加大对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为评审专家。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建立与相关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机制,研究制定符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的信用信息共享使用操作程序和办法,及时将信用信息使用情况反馈至省财政厅。
附件:《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2016年9月14日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