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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记录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采发〔2016〕7号)

  • 时间:2023-10-10浏览量:249来源:管理员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的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要求,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健全政府采购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失信行为信用信息记录查询、使用、报送及管理,做好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曝光和惩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梳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对近三年内政府采购活动中,本级作出的行政处罚类案件信息进行认真梳理,按照附件格式整理形成本级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随处罚文件一并以电子版形式,于2016年12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的三万元以上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二、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应依法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同时,将相关信息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统一按财政部的要求,将全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中曝光。各地要积极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三、严格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查询及使用

    (一)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网络平台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的查询渠道。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二)信用记录的使用。

    1.在政府采购项目执行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选聘及日常管理中,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已被聘用的应当解聘其专家身份。

    依法自行选定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查询有关信用记录,不得选定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3.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项目。

    4.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政府采购以外事项。

    四、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

    (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主要内容。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地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罚结果、处罚依据、处罚日期、处罚截止日期和执法单位等。

    (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发布的时间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本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的电子版本等信息资料上报省财政厅。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信息记录从专栏中予以删除。

    (三)依法处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严格依法做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在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做到处罚程序合法。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与处理工作,依法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

    (四)加强对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应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范的格式将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信息上报省财政厅;应将相关责任主体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的发布、查询、使用及档案管理等情况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范围,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的规范。 

    联系单位: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湖北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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